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将讨论两个环境污染案例。两人最终都受到了严厉的法律制裁,万州市的陈伟和李安在创业过程中,直接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直接受益,严重污染了环境。他们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近日经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处10个月徒刑和1年徒刑,并处5万元罚款。
2007年,陈伟在当地注册成立了一家塑料加工厂,主要从事废塑料的加工和销售,2014年6月,李安也开始了自己的业务。万州区新田镇天德村三个小组成立了废料回收业务部,主要从事废塑料的加工生产。
在塑料加工生产过程中,在热熔拉丝过程中,需要用水冲洗和冷却废塑料,产生大量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废水经充分沉淀过滤后回用。d不得排放。
2008年,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向陈伟塑料厂颁发了一年的临时排放许可证,同时也批准了塑料厂产生的废水不得排放,在创业之初,李安也理解了这一规定。为了避免监督,他在一个居民稀少,不容易被投诉和检查的地方建立了一个加工厂。
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需要额外的设施和设备,这是一项相当大的投资,为了节省资金,陈伟和李安利用他们的大脑将清洗和冷却塑料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中。
2013年至2017年6月,陈伟租用谢家、谭家两个场地,在不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挖两个坑,经三级沉淀后排入坑内,再经渗漏或直接外流排入土壤及附近河流。
从创业之初,李安就直接通过公路下的沟渠和安装的塑料管将废水排入燕京江。他害怕被发现。他还用碎石和杂草覆盖管道,以隐藏人们的眼睛。
去年,环境执法人员先后对陈伟和李安的污水进行了检查,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检测,两人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有毒的二恶英,对附近的水环境和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事发后,2017年8月28日、9月4日,李安、陈伟先后接到电话通知,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污染罪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伟不仅没有按要求对生产废水进行回收利用,而且在未经防渗处理的情况下开挖了渗水坑,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渗水坑,让废水自然沉淀到土壤中,流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D浓度升高。沉淀池内的IOXIN和渗坑土壤中的二恶英浓度为1.6pgteq/L,严重超标。U3002;由于未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措施,未及时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罪。
同时,法院认为李安的污水排放塑料管不是埋在地下,而是为了逃避监督,他有意选择了一个更偏远的地点。管道铺设在河岸上,被岩石和杂草覆盖,自然形成一定的隐蔽。其行为构成隐蔽排污,应被视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
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终认定陈伟、李安为环境污染罪,其中陈伟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5万元罚金,李安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50.0元罚金。00元。此外,李安还自愿在公诉中支付3000元生态修复费。(文中双方使用化名)
加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对生态文明建设和人民福祉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从事废旧塑料的加工和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废水直接产生和排放,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表示,由于不懂法律,污染了环境,犯了很大的错误,环境局副局长杨超承办此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中央法院投资司表示,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两家企业为了经济增长和个人利益牺牲了环境,但必须偿还对生态环境的债务。最终,即使是双倍的利息还款。
杨超透露,近三年来,市第二中级法院和区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993件,其中审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讼案件92件,审理环境资源案件313件,审理环境资源案件62件,审理环境资源非诉讼案件526件。可以看出,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并在利用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保护我们的环境资源。
要经营和发展企业,必须选择效益低、对环境污染影响深远的项目,如本案所提到的废塑料后处理等低端产业,关闭和淘汰类似的中小型企业。及时关闭和淘汰,企业要想生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屏障或转移项目。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到环境保护部门执行现行审批程序。他们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导致他们违反刑法,犯污染环境罪。杨超说,为了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审批程序,企业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部门职能部门了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消除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不应为了短期利益而耗尽资源和生态环境。
青山和金山银山决不是对立的。优秀企业不仅要有好的产品,更要注重环境保护,市第二中央法院环境投资处副院长杨超建议,企业首先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二是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坚决放弃为经济临时增长牺牲生态环境的做法,坚持发展中的保护观。在保护方面;第三,充分理解环境治理的理念;污染的规范化应尽快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同时,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的倪世军律师也表示,《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当企业的经济和生态利益不一致时,企业的经济和生态利益不一致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企业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倪世军律师建议将生态优先的理念融入产品和服务设计中,现代企业需要将绿色理念融入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中,系统、全面地考虑环境、成本和时间的要求,整合环保措施。把环境指标作为基本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消除有毒、有害和污染物质,扩散到生态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环保的资源,减少产品和服务,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应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监测体系,配备监测设备,编制监测计划,完善监测记录或台帐。同时,应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审查。评价体系是否涉及环境保护承诺、监督检查、污染源管理、档案等方面。
此外,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及时、真实地公布环境信息。《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自2018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表明一旦发生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调查,还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
1。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潜在污染物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离造成1000人以上疏散、转移超过6小时的;
三。基本农田、防护林用地、专用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破坏。
5。采矿、河砂开采、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未依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6。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
7。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消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生态环境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调查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评价、恢复效果后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