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目前,重点防治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垃圾焚烧等二恶英污染。离子等重点行业,降低单位产量(处理能力)二恶英排放强度。
今后,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二恶英减排和控制的要求,逐步将二恶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纳入相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二恶英排放。n监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确保二恶英排放符合要求,从源头控制二恶英的生产。
根据意见,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并认真采用实际应用中尚未验证的焚烧炉类型,垃圾焚烧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对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主要工艺指标和污染因子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每季度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采样检测。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一氧化碳等数据应向公众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提出,完善二恶英排放申报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对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级技术部门要逐步开展环境介质中二恶英的监测,重点关注排放源周围的敏感区域,建立二恶英排放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报告系统,分析二恶英排放的变化,评价二恶英减排和控制的过程和效果。
根据《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二恶英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督,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限期整改,地方环保部门要做好每两个月对垃圾焚烧炉排放物进行监督监测,每年至少一次进行二恶英监测。
我国17个主要行业有1万多家二恶英排放企业,涉及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垃圾焚烧等领域,我国二恶英排放和污染研究监测数据非常稀少。
由于分析水平和成本的限制,仅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进行了大量的监测和调查,基于少量的监测和研究数据,无法准确确定我国所有二恶英源的排放因子。
2004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指出中国是全球二恶英排放大国之一,对二恶英排放和污染水平的认识仍然十分有限。控制二恶英污染是我国实施《公约》面临的最大挑战,国家实施计划也承认,我国有关食品、饲料和机电产品二恶英的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一方面,国内产品难以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含有二恶英的外国产品难以进入中国。
小颗粒通常存在于大气、土壤和水中。主要污染源为化工冶金、垃圾焚烧、造纸和农药生产,天然微生物和水解对二恶英的分子结构影响很小,因此很难自然降解和消除环境中的二恶英。
到2015年,中国将建立较为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期监测机制。随着二恶英排放量的增长趋势,重点行业的二恶英排放强度将有所降低。